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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2007-08-31 10:39  文章来源:河南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这部新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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