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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鼓励鲜茧收购企业参与基地建设
2007-07-24 15:34  文章来源:在线国际商报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为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作了维护鲜茧收购秩序方面的规定,对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等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鼓励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积极参与蚕桑基地建设,对于原来有鲜茧收购资格但是未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经济关系,并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未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的单位,以及为蚕农提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应该要求其限期整改。鼓励有实力从事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与没有能力参与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合作,或者兼并这些企业,打破从事蚕茧收购的单位只买茧子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局面,切实提高蚕桑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专门规定柞蚕收购比照桑蚕进行。作为我国特有的蚕桑资源,柞蚕资源因缺乏管理屡遭破坏,为此辽宁、河南两个主产省多次建议国家加强规范柞蚕收购。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蚕茧生产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而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表示,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原已公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范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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