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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优惠办法
2007-03-27 09:46  文章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市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打造招商引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享受《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市内外资金建设项目,均享受《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均比照市重点项目享受《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建设用地(具备七通一平)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按其投资强度(每亩120万元)核定用地面积,办理用地手续并提供使用:

  1.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

  2.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

  3.高新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4.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

  第四条 凡入驻工业集聚区且被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的新建项目(主要指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及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其项目贷款由受益方财政贴息;若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除资本金外的投资比照贷款按贴息标准补助给该企业;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各项优惠所涉及的费用,由受益地方财政负担。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焦作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首发子站:河南焦作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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