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外开放水平,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开放型 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发展开放型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以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内对外开放并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与竞争,形成我市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工作新格局, 使我市成为豫北地区最具活力的开放型经济区。
二、拓宽领域、扩大招商引资规模
2、要把利用外资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要高度重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经验,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3、拓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打破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行业的垄断性建设和经营,推出一批公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积极开展对外招商。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争在商业外贸、物流、旅游、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和卫生等领域有所突破。鼓励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推出一批资产优、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提高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4、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继续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主体作用,统战、台办、外侨办、工商联等部门的桥梁作用和高新区的“基地”、“平台”作用,利用各种渠道招商引资。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招商活动。积极探索以外引外、以商招商、委托中外中介机构代理招商、网上招商、有针对性的小分队招商等招商形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5、积极吸引域外资金。全面开展与东部地区的合作,通过“让市场、换要素”,吸引东部地区以投资办厂、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与我市合作。积极吸引省外、市外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上市企业来我市投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归口管理全市利用境外资金工作。各县(市、区)都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利用境外资金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设立“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利用域外资金”三项目标,分别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市计委、市统计局要建立吸引市外投资的统计评价制度。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
6、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建立市、县两级项目储备库。选择有助于我市“十五”规划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履行传统产业的短、平、快加工项目,充实完善项目库。市级项目库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征集、论证和筛选,统一对外发布。
7、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联席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市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市结构高速、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8、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等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9、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0、凡在本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对在本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减免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5、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1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我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纳税所得额(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我市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8、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2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减免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货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21、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2、从2004年起,市、县(市、区)财政以2003年用于招商引资实际费用为基数,每年都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招商引资,并对在招商引资 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3、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拿出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用以扶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和国家、省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的配套等。
24、加大对外商投资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凡新开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300万元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新上生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 ,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各级财政奖励 给企业。以2002年税收为基数,凡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给该企业用于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等费用。
25、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最低地价。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行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做前期工作。
26、高新技术开发区如商引资 项目用地可单独报批,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申报解决。各县(市)根据城镇化建设需要开辟的外商投资集中发展服务区,享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场地使用费享受5年免缴,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全额缴纳的政策。对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特别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20%—3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10%—20%;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4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20%—30%;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50%—6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40%—50%;一次性投资额在8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70%—8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60%—70%;一次性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在上述优惠基础上,给予更大的优惠。
29、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申请贷款,抵押率和其它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探索以经营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卡,对资信较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各银行直接开办质押款,其贷款比例提高到90%。
30、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事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 投资企业以外汇担保项下人民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登记手续和对提价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31、对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
32、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着力提高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发挥安玻等重点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努力培育出口拳头产品和出口基地企业;在巩固东南亚、日本、韩国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美国、欧盟市场和非洲、中东、俄罗斯等有潜力的新兴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以扩大进出口经营权登记为切入点,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扩大出口,推进经营文体多元化;在巩固玻壳、电池、纺织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规模的同时,加快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出口,推进出口商品多元化,发挥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33、落实和完善鼓励出口政策。继续实施机电产品推进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国家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省批准的金额,由市财到此为政1:1配套支持。市外贸发展基金在原有数额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提高,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34、从2004年起对出口企业试行国内运费补助,根据企业出口额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5、对知名外企或市出口重点企业,在出口退税指标内可优办理。
36、扩大农产品出口。以市场为民、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建立各具物色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市财政每年从农业专项基金中安排100万元农业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和项目的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对年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四、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
37、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办厂,带动我市商品、经济、设备出口;开展工程承包、带动成套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开展劳务市场,重点支持对外研修生、渔工、成员、建筑劳务、厨师和家政劳务等各类劳务输出。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38、建立市“走出去”联席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企业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投资政策、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走出去”提价服务。
39、从2004年起,每年各级财政列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向全市银行提价外派劳务资金担保,协调银行开展外派劳务前期费用贷款业务,解决出国务工人员因前期费用高而难以走出去的困难。对外出务工人员减半征收所得税。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外语、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外派人员素质。
五、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发展环境
40、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诚实守信,有诺必践,违约必究,改进服务,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41、继续大力整治“四乱”,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对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取消,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未经法律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出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国家公务员被举报有“吃、拿、卡、要”、有意刁难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投诉中心同时挂安阳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牌子,具体承办外商投诉案件的设想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外商投资企业。
43、继续实施投资环境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每年对市县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程度、外商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
44、进一小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快交通、能源、通讯、城市供热、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发展开放型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45、营造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环境。发挥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在全市深入开展扩大对外开放的再宣传、再教育、再动员,增强全民开放意识,形成关心开放、支持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个别投资环境差、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单位和行为进行曝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开成对外开放合力
46、进一小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级党委要把促进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提高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到基本国策、强市之策、富民之策的高度来认识,真正把开放作为促进我市改革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主战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47、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对外开放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为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对外开放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步调一致,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外开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
48、完善机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发展开放型经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评和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阳市利用和引荐外资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评先、不晋级、不提拔并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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