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暨
鼓励县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武陟县鼓励县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2006年4月12日
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本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本县各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凡需报县审批的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实施一站式办理。凡需报市以上审批的,由县商务局负责帮助办理。
第七条 凡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型企业,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省以上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仍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六)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以及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型项目,除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外,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条 外商在本县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返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
享受本条优惠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缴纳出让金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缴部分外不缴纳其他费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先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三年内所交地方留成税款达到征用地价时,免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土地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型、加工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县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五条 外商在本县工业区内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对工业区的现行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全程服务。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第十七条 实行“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日—25日,除办理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税务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掌握有重大违规事实需突击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生产型企业检查、收费和执行任务。
第十八条 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催办、督查外商投诉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武陟县鼓励县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县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县外投资者到武陟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县外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县外投资者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县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县城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旅游景点景区开发、房地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外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县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企业成立前的审批、注册和服务工作。凡需报县审批、注册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外投资者在项目建设与生产期间的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企业发展,对县外投资者在本县独资新办的生产型农业或工业企业,实行以下税费优惠。
(一)所得税政策
1、县外投资者独资新办生产型农业或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发展,第三年至第七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2、县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县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3、外来企业投产后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增值税政策
县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其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按比例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30%投入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40%投入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5000万元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投入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70%投入企业。
5、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80%投入企业。
(三)耕地占用税政策
县外投资者新上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自上缴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受益财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参照土地出让金的投入比例投入企业,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四)其它税收政策
县外投资者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等额投入企业,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五)行政事业收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上企业,三年内免收本县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半予以扶持。
第六条 县外投资者与本县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按县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外投资者全额收购本县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外投资者参股、控股本县现有企业,按其参股、控股比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生产型农业或工业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一)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型、加工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投入企业,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但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缴纳出让金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法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五年内免缴10亩土地使用租金。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十年内免缴20亩土地使用租金。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5000万元的,十五年内免缴30亩土地使用租金。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县政府提供50亩土地供外来投资者无偿使用二十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县政府提供100亩土地供外来投资者无偿使用三十年。
(四)在本县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鼓励政策的,先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三年内所交税款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征用地价时,免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土地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 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县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本县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本县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凡对本县经济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生产型、加工型和服务型项目,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建委免收配套费。
(2)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3)县城管局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5)县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6)凡项目建设需迁移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县城管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7)县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一)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实行“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日-25日,除办理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税务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掌握有重大违规事实需突击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生产性企业检查、收费和执行任务。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县外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如土地、水、电、气、热、运输和通讯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在武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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