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应对国家商务部出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新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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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07 11:26 文章来源:漯河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办法》要求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还要求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禁止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为了迎接《办法》的出台实施,我局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一是积极提供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全市酒类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为更好地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奠定基础。二是建立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登记,目的是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守法经营的承诺。三是实行酒类流通溯源管理。酒类流通溯源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和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四是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散装酒流通等问题,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散装酒经营须定点贴标销售。五是加强行业商会的协调管理作用,作好行业自律,商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以维护《酒类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