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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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6 10:09 文章来源:河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182号。
一、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至少有3名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每位鉴定估价师只能在一个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5、符合当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
二、材料要求(一套原件和一套复印件):
1、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书;
3、公安部门关于申请人(法人)无故意犯罪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6、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7、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二手车交易市场分离设立的评估机构需提交评估实例资料五例;
9、 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当地省辖市商务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报资料;
2、省辖市商务局按照要求及设立条件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3、省商务厅审查合格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4、申请人持省商务厅的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及时向当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当地商务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营业场所或停业的,经所在省辖市商务局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办理变更或注销批文,并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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