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外直接投资核准 文件依据:商务部[2004]16号令 业务范围:负责河南省内企业(驻豫中央企业除外)赴商务部16号令文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的核准工作。
资格条件: 1、省辖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企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办企业的名称、投向国及地点、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3、《河南省企业赴境外投资申请表》; 4、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5、合资(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6、境外企业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7、法律法规及国家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省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省商务厅直属公司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商务厅核准。 2、企业在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申报; 3、省商务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发送征求意见函。 4、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复函同意后,对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省商务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发函,征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5、省商务厅在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内,自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复函意见,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之日起,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省商务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省辖市商务局和企业。
办理时限: 1、省商务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发送征求意见函。 2、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复函同意后,对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省商务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发函,征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省商务厅在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内,自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复函意见,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4、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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